玻璃幕墙光污染评价(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措施)

引言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大城市建筑外围开始采用玻璃幕墙,这种建筑方式美观大气,具有质轻、安装方便和施工速度快的优点,受到建筑师和业主的青睐,使玻璃幕墙作为建筑外墙装饰的常用材料被广泛应用,尤其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的建筑物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限制玻璃幕墙在建筑外装饰中使用玻璃幕墙,但我国在当时有关光污染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因此导致了大量玻璃幕墙的使用 玻璃幕墙在提升市容市貌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所引起的光污染属眩光污染。

当太阳光照射建筑玻璃幕墙时,其表面的玻璃镜面反射光可能造成周边人群或者敏感目标的眩光影响眩光是在视野中,由于亮度分布的不适宜,或亮度变化范围过大,或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着极端之亮度对比,而引起不舒适或降低观察物体能力的视觉条件。

2011年、2012年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接到民众对于建筑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件数大幅增加,使得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问题日益凸显国家玻璃幕墙光反射防控规定 随着玻璃幕墙光反射投诉越来越多,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专家、媒体的重视,为控制城市建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影响,我国对建筑玻璃幕墙光污染影响的防治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出台了部分标准和法规。

2000年10月1日,国家发布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2015年9月11日国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最新的标准明确了玻璃幕墙在设计和设置的相关规定:如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设置玻璃幕墙的要求,居住区、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使用玻璃幕墙的规定,T形路口、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路口设置玻璃幕墙的规定。

同时给出了玻璃幕墙对周边建筑反射光影响限值要求和对机动车驾驶员眩光ganrao限值要求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标准中明确规定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和反射光对周边的影响需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规定。

2017年7月12日,国家发布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2017),对玻璃幕墙反射光计算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应选择2001年的作为典型分析年,对影响分析的时间段应选在高度角不低于10度的时段进行计算,同时对窗台照射时间和道路驾驶员影响时间提出了相应的标准。

另外对玻璃幕墙反射光分析的模型构建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部分城市玻璃幕墙光反射防控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要求采用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结论为影响可接受或者无影响的,该建筑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才予以通过,建设部门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199 号),要求上海市自2012 年6月25日起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论证试行工作。

2015年12月8日,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上海市环保局下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2号),文件中进一步完善了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评价体系,提供了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定量分析方法,同时提供了以亮度和入射角为基础的评价标准,规定了玻璃幕墙光反射评价、评估具体流程,2012年至今,上海一直沿用该玻璃幕墙光反射评价体系预防玻璃幕墙的光污染问题,施行以来收到很好的防治效果,关于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也是大幅减少。

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ZY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给出了玻璃幕墙设置和分析论证的具体规定,包括不得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部位、可见光反射比的限值以及反射影响分析的要求明确了建筑玻璃幕墙项目两种情况应进行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并应采取调整玻璃幕墙朝向及布局、控制玻璃幕墙面积、降低玻璃可见光反射比、或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等措施降低光反射影响。

两种情况分别是建设项目在住宅、yi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建设项目在城市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光反射影响分析论证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安装建筑物玻璃幕墙光污染的防治要求。

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反光影响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等材料,防止玻璃幕墙反光对周围居民和动植物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光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1、缺少光污染防治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国家法律对光污染提出了总体要求,但当前尚未针对光污染防治制定专门法律及相应的法规、政策,防治的立法缺失、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造成我国光污染防治在监督管理上缺少上位法依据,管理力度不够,光污染有日趋严重的趋势。

2、国家、地方考核标准不一致 国家层面,一般按照《玻璃幕墙光热性能》进行执行,该文件的考核标准是: 玻璃幕墙对周边建筑反射光影响的限值要求,在水平面夹角45度内,反射光照射在建筑窗台面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玻璃幕墙反射光照射在机动车驾驶员眩光ganrao的限值要求,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度,水平角正负30度内,行车距离100米范围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上海以亮度和反射光的入射角度作为判别依据,将对建筑物影响程度分为可接受、轻微影响和强影响。

对道路影响方面,主要是识别入射角小于15度且亮度大于1500cd/m2的眩光情形 深圳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地区性法规,但尚未给出详细、系统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后续估计会陆续推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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